鼓励就业交通津贴计划是为减轻低收入住户在职人士往返工作地点的交通费负担,并鼓励他们持续就业。
申请资格
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可在香港合法受雇的雇员及自雇人士;
- 往返工作地点需要支付交通费用;
- 符合住户每月入息及资产限额(请参阅附录);及
- 每月工作不少于72小时(如申领每月600元的全额津贴)或
每月工作不足72小时但不少于36小时(如申领每月300元的半额津贴)。
申请须知
- 本计划由2011年10月起接受申请,津贴最早可由2011年4月起计算。申请人可申领过去6至12个月的津贴,津贴按历月(注)审批,每一个符合资格的月份,可获发该月的津贴。申请人若符合资格,可于2011年10月递交申请,申领2011年4月至9月的津贴,也可选择在稍后时间申请较长时段的津贴,以12个月为限。申请人可用邮寄方式递交申请,津贴会以银行转帐形式发放,简单方便。
- 经济审查以住户为单位,住户除包括同住的核心家庭成员,亦包括其他同住并共同分享及分担生活所需的住户成员。同一住户的申请人,只需填写同一份申请表。
| (注: | 一个历月是指每月的第一天至最后一天,例如:4月即指4月1日至30日,5月即指5月1日至31日,如此类推。) |
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附有《鼓励就业交通津贴计划申请须知》,介绍计划及申请详情、填写申请表的参考样本、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副本等资料,供申请人参阅。申请文件可于下述的派发地点索取,亦可在此下载。
可下载的申请文件包括:
- 住户申请表(网上版本) (PDF)
- 附页(网上版本)(如适用) (PDF)
- 《申请须知》(网上版本) (PDF)
- 证明文件副本封面页 (PDF)
- 《申请备忘》(适用于网上版本的申请文件,内有回邮标签及向本处交回申请的地址标签) (PDF)
鼓励就业交通津贴计划宣传单张
申请文件派发地点



联系我们
地址:
邮箱:
电话:


